破产专栏 | 企业破产程序中对第三方申报垫付的职工债权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为《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①规定,职工债权的清偿顺序是位于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社保和税款债权以及普通债权之前。这既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对职工正当权益的妥善保护,也体现了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值得思考的是,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是否能适用《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与职工债权享有同等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文将对实践中出现的第三方申报垫付的职工债权是否认定为职工债权,以及在认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
01
职工债权概念的界定
02
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的
认定要件
03
对第三方申报垫付的
职工债权进行认定时
需要考虑的其它因素
结 语
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在破产案件中的认定和处理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也关系到职工权益保护和社会稳定。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均是参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与职工债权享有同等性质的优先受偿的权利。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将第三方申报垫付的职工债权认定为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时,需要充分考虑垫付主体、垫付时间、垫付款项性质、垫付动机、垫付范围等因素,如此才能妥善解决好第三方垫付职工债权问题,推动破产债权清偿的合理化。
参考文献
[1]张鸿浩:《论破产法中职工债权的保护》,载《中国建设信息》2009年第6期。
[2]刘秀英:《职工债权的认定标准及特殊情形》,载《法制博览》2023年第22期。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第五款 对于职工欠薪和就业问题突出、债权人矛盾激化、债务人弃企逃债等敏感类破产案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汇报,争取政府的支持。在政府协调下,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疏导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避免哄抢企业财产、职工集体上访的情况发生,将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政府设立的维稳基金或鼓励第三方垫款等方式,优先解决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政府或第三方就劳动债权的垫款,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按照职工债权的受偿顺序优先获得清偿。
③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与职工权益保护。破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依法保护职工生存权。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④ (2021)川1113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
⑤ (2020)苏01民终5294号民事判决书
⑥ (2019)冀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书
⑦ (2021)皖1824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
⑧ (2019)陕民终1151-1号民事判决书
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⑩(2019)沪0104民初5159号民事判决书